MDC第二論壇
MDC第二論壇
首頁 | 會員資料 | 註冊 | 最新發表 | 會員列表 | 傳訊 | 搜尋 | 常見問題
 所有討論區
 閑聊區
 MDC交誼廳
 治安相關法務新聞與問題討論

請注意: 你必須先註冊才能夠發表回覆.
請按下這裡, 註冊. 註冊一切免費!

視窗大小:
UserName:
Password:
編輯模式:
編輯: 粗體斜體底線橫線 靠左置中靠右 水平線 加入鏈結加入Email加入圖片 加入程式碼加入引言加入列表
   
內文:

* HTML is OFF
* Forum Code is ON
表情符號
Smile [:)] Big Smile [:D] Cool [8D] Blush [:I]
Tongue [:P] Evil [):] Wink [;)] Clown [:o)]
Black Eye [B)] Eight Ball [8] Frown [:(] Shy [8)]
Shocked [:0] Angry [:(!] Dead [xx(] Sleepy [|)]
Kisses [:X] Approve [^] Disapprove [V] Question [?]

 
   

T O P I C    R E V I E W
慎.中野 Posted - 11/14/2020 : 20:03:01
主要是近年我國社會常討論法院量刑是否太輕,最近相關新聞也很多,試開一串綜合討論。

25   L A T E S T    R E P L I E S    (Newest First)
fanity Posted - 12/17/2020 : 12:21:10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ibertyBell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如果你連塞進GOOGLE餵狗都不會的話
那就只是來當笑話給別人看而已


依據立法院網站
"除將前述關涉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外,實際上與違警罰法的內容並無太大差異"

最近最有名的就是
蘇偉碩醫師被社會秩序維護法+食安法送辦,過去美牛時期該醫生也是反對,可沒被送辦
這還是名人檯面上敢出來說,檯面下的呢?

一般民眾被約談
鬧大一些工作大概就再見了
以現在社會衝擊程度可不會比被關幾天小



如果你認為請你跑法院程序和直接塞你進鐵龍沒有甚麼差別的話
那我們就沒甚麼可以談了

請搞清楚違警罰法為人詬病的重點
不是隨便複製貼上一句自己想聽的話就算了

-------------------
另外一篇麻煩妳先了解為什麼現在法律不是凡殺人者一率XX刑
答非所問令人哭笑不得

fanity Posted - 12/17/2020 : 12:08:32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



所以我也開宗明義地說了
這就是詭辯 刻意把比例原則"只限縮在你想要的特定區域上"
而忽略其餘的整體性 如果你還是執意要玩"引導誘導"那一套的話我也沒輒
後續一大串也沒甚麼好說的 就是嗑牙嘴炮而已 沒有討論的價值
Harvida Posted - 12/17/2020 : 10:58:04
比例原則是在審查手段與目的間的關係,學術上是這樣沒錯,教科書也是這樣寫,也該這樣寫。

"比例原則一般我們是拿結果來審查,而不是手段。"
這句話也沒錯,寫的是專家,看得懂的人也是專家(笑)。

怎麼說呢?我們實際來看比例原則的應用,簡單可以這樣分:

1.作為行政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指導,我們常聽到的"行政處分法律效果的選擇要合比例"就是前者的例子,老農燒了不到一斤的稻草,被處十萬塊罰鍰一般的看法是不合比例。至於行政事實行為,譬如警察要進行行政上的檢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攔停,用頂車的方式,結果人死了,一般的看法是手段與結果都不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2.作為民事與刑事不法的輔助判準,例如民事自助行為與使用警械的合法性都需要比例原則。

3.作為立法部門立法的要求。

4.作為違憲審查的依據。

我們看到這邊很明顯,比例原則的應用是非常多樣的,那我這句:
"比例原則一般我們是拿結果來審查,而不是手段。"

不就無的放矢?不然,關鍵字是"一般",我的意思是實際在應用時,就算你是律師,也幾乎遇不到單純的手段被司法審查的例子。我們從上面的1.2可以看得出,一定要有一個結果出來,譬如行政處分,譬如行政事實行為對法益造成侵害,自助行為侵害法益(債務人欠錢要出國,你在機場前遇到他,他被推倒地,頭部受創而死。),警械造成人/物傷害才會有一個"案子",法院才有機會來判斷,在這樣的前提下,手段通常不是很重要,因為會造成這樣嚴重結果的行為通常有常識上的危險性。爭的通常是證據與事實,而不是法律問題。

律師菜度是與提到釋憲的次數成反比。(笑)

你也提到審查基準...這個我們來操作一次,這個通常是大法官跟考生在用的(笑)...

假設有一個自衛槍制度違憲案進去,大法官認定的不發新照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那合憲與否就繫於"不發新照維護社會治安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如果是嚴格基準,"舉證"責任在主管機關,內政部必須詳盡說明事理的義務,說明不發新照確實可以維護社會治安,而且這個手段是諸手段中最輕的,不新發照的利益可以大於不利益。

很明顯的,只要採嚴格基準,主管機關幾乎輸定了。

中度審查基準,任一方只要可以讓大法官形成約莫如是的心證即可;寬鬆審查,則是大法官看立法沒有明顯的任意妄為即可。

比例原則幾乎是無形無色,人云云殊,在違憲審查,大法官設定的立法目的,採取的審查基準才是最關鍵的所在,這兩個東西偏偏是最沒有專業可云的,也欠卻一致的標準與制衡,我國司法的蠻橫與神學性可說表露無遺。

講到這有一個問題出來了...

大法官解釋或說判決該如我國有通案形同立法的效力,還是採取如美國的立場為宜?
LibertyBell Posted - 12/17/2020 : 09:05:42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這種說法非常的詭辯 而且與比例原則的內涵完全不合
你這只是單純的結果論而以 而且根本於法不合

今天過失致死 / 傷害致死 / 蓄意謀殺法律判決結果會一樣嗎? 反正都是死人
今天毆打致死 / 刀械致死 / 槍械致死法律判決結果會一樣嗎? 反正都是死人

比例原則本身就是要追求手段與結果兩相要能夠相互合理呼應
不然如何產生"比例"之說

你這一段話會讓人嚴重質疑你的法律專業程度....


過失致死 / 傷害致死 / 蓄意謀殺本來就不同法律
當然結果不一樣

今天你是毆打或刀砍或槍擊人造成過失致死法律上是一樣
LibertyBell Posted - 12/17/2020 : 08:52:14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如果你連塞進GOOGLE餵狗都不會的話
那就只是來當笑話給別人看而已


依據立法院網站
"除將前述關涉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外,實際上與違警罰法的內容並無太大差異"

最近最有名的就是
蘇偉碩醫師被社會秩序維護法+食安法送辦,過去美牛時期該醫生也是反對,可沒被送辦
這還是名人檯面上敢出來說,檯面下的呢?

一般民眾被約談
鬧大一些工作大概就再見了
以現在社會衝擊程度可不會比被關幾天小
fanity Posted - 12/16/2020 : 21:21:13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比例原則一般我們是拿結果來審查,而不是手段。譬如說死亡與追訴利益,受傷與追訴利益。長槍開了彈頭擦皮而過,以槍追人,檢察官不太可能起訴。人死了,開槍或警棍敲頭應該是不會影響判決。



這種說法非常的詭辯 而且與比例原則的內涵完全不合
你這只是單純的結果論而以 而且根本於法不合

今天過失致死 / 傷害致死 / 蓄意謀殺法律判決結果會一樣嗎? 反正都是死人
今天毆打致死 / 刀械致死 / 槍械致死法律判決結果會一樣嗎? 反正都是死人

比例原則本身就是要追求手段與結果兩相要能夠相互合理呼應
不然如何產生"比例"之說

你這一段話會讓人嚴重質疑你的法律專業程度....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F%94%E4%BE%8B%E5%8E%9F%E5%89%87

quote: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必要性原則另外隱含一項子原則:同樣效果性,如只要求侵害最小卻未考慮需要產生同樣效果,將會導致處分成效不彰,而顯失公允。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又稱「衡量性原則」或「衡平性原則」。


quote:
有些學者對比例原則的詮釋也做出調整: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10][11],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強烈內容審查標準(德語:Intensive Inhaltskontrolle):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方屬合憲。(近似strict scrutiny)
可支持性審查標準(德語:Vertretbarkeitskontrolle):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方屬合憲。(近似intermediate scrutiny)
明顯性審查標準(德語:Evidenzkontrolle):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方屬合憲。(近似rational basis review)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48451&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22052

quote:
蓋從憲法與行政法(公法學)的觀點來看,「比例原則」(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Weiteren Sinne,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係要求立法、行政及司法之行為,在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皆應有合理、適當及公允之比例關係,且不得不成比例,也就是「禁止過當」。

  當代的公法學已強調本原則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Rechtsstaatsprinzip, Der Grundsatz der Rechtsstaatlichkeit)之一。德國學者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Die Polizei soll nicht mit Kanonen auf Spatzenschiessen),以及中文古諺,如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而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其理亦同於「比例原則」之描述與最佳註腳。
Harvida Posted - 12/16/2020 : 20:28:25
比例原則一般我們是拿結果來審查,而不是手段。譬如說死亡與追訴利益,受傷與追訴利益。長槍開了彈頭擦皮而過,以槍追人,檢察官不太可能起訴。人死了,開槍或警棍敲頭應該是不會影響判決。
fanity Posted - 12/16/2020 : 18:59:17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類似的客觀情況,量刑不同,殺人故意認定也有所不同,應不應該?可以思考。當然,就像你說的用槍時機寬嚴也有所不同,我上一篇也有提到,那這樣要不要維持現在規範模式?大家在喟嘆法院對警察太苛之餘也可以進一步去形成自己的意見。用槍時機更寬之餘,是否還要棄守用槍結果的審查。

我抓我認為有意義的細節來呈現,我認為用長槍跟用手槍沒有太大法律上的意義,或許你是對的也未可知。就像我說的我又沒有拿JD,放輕鬆點吧…



以警械的使用上 法律的重點之一就是要有比例原則
手槍和長槍在使用上和殺傷力上具有非常明顯的差異性
怎麼可能會在法律上沒有太大的意義?

為什麼世界各國讓一般警察配備的槍械都是手槍而不是其他槍械?
為什麼空氣槍/BB槍可以合法納管 改造槍械/制式槍械就必須是非法的?
法律上真的沒有太大的意義?


Harvida Posted - 12/16/2020 : 18:27:10
類似的客觀情況,量刑不同,殺人故意認定也有所不同,應不應該?可以思考。當然,就像你說的用槍時機寬嚴也有所不同,我上一篇也有提到,那這樣要不要維持現在規範模式?大家在喟嘆法院對警察太苛之餘也可以進一步去形成自己的意見。用槍時機更寬之餘,是否還要棄守用槍結果的審查。

我抓我認為有意義的細節來呈現,我認為用長槍跟用手槍沒有太大法律上的意義,或許你是對的也未可知。就像我說的我又沒有拿JD,放輕鬆點吧…
fanity Posted - 12/16/2020 : 18:09:20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兩個案件比較: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urder_of_Jordan_Edwards

"He was shot in the back of the head while riding in the front passenger's seat of a vehicle driving away from officers that attempted to stop it.

Police originally said there was an "unknown altercation with a vehicle backing down the street towards the officers in an aggressive manner".[1][2] After reviewing body cam footage, Police Chief Jonathan Haber later admitted that the vehicle was not moving toward the officers, but rather away from them."

被害人坐助手席,後腦中彈,被告偽稱開槍時被害人所在車輛倒車向被告撞來。事實上此時車輛遠離被告,謀殺成立判15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24881
贓車衝撞誤殺少年? 警說謊 檢打臉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27/ASE45KQM75FUZN4HYLYL5CLNNQ/
"桃園警員劉政國2016年與同事巡邏發現一輛贓車,但開車的田姓少年不顧車上徐姓、楊姓少年勸阻,踩油門逃離,警車緊追40分鐘後,田姓少年靠邊停車但又往前滑動,劉男以為對方還想逃,從贓車右後方開槍,不料擊中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送醫5日後死亡。最高法院今依過失致死罪判劉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
-------------------------------------------
我們這個案子除了量刑,故意過失的認定可以再思考。



如同我前面一直在說的
細節細節細節 - 很重要說三次
你每次都故意省略細節來引導你想表達的立場
quote:
Officer Roy Oliver fired three rifle rounds into a vehicle


quote:
Oliver was reportedly armed with a Modern Carbine MC5 rifle

這起案件裡面警察用的可不是手槍 而是長槍
刻意使用長槍對車輛開槍 而且事後被發現根本完全不符合用槍時機
這被重判謀殺罪根本一點都不意外

反觀台灣的案件
quote:
另就《警械使用條例》逐一檢視用槍時機,劉員雖可依法使用槍械,但當時情況不符急迫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quote:
檢方強調,當時贓車在行進間,劉員邊跑邊開槍,其過失並非射擊失準,而是他應衡量當下情況,在沒有能力擔保不會誤射的情形下,本應放棄開槍,以免造成人命傷亡,貿然開槍顯有過失。


事實上就連檢方自己都承認該案警察是可以合法使用槍械的 但是就結果明顯超出使用槍械的必要

所以起訴的原因一樣是老套的警察必須要有超人的能力保證開槍都必定要使命必達
fanity Posted - 12/16/2020 : 17:40:12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ibertyBell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戒嚴時期就只是改用"違警罰法"和"懲治叛亂條例"來搞事
差別只在於戒嚴時期還是需要過一下意思意思的訊問審判SOP

特高/警總都是用來搞政治犯思想犯居多的
相比一般警察和屁民沒有太多直接關聯性


現在的政府不是一樣這樣搞
"違警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懲治叛亂條例"->"國安法"

而且還透過網路這個規避法規的工具來進行更多事情?



如果你連塞進GOOGLE餵狗都不會的話
那就只是來當笑話給別人看而已
LibertyBell Posted - 12/16/2020 : 15:02:42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戒嚴時期就只是改用"違警罰法"和"懲治叛亂條例"來搞事
差別只在於戒嚴時期還是需要過一下意思意思的訊問審判SOP

特高/警總都是用來搞政治犯思想犯居多的
相比一般警察和屁民沒有太多直接關聯性


現在的政府不是一樣這樣搞
"違警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懲治叛亂條例"->"國安法"

而且還透過網路這個規避法規的工具來進行更多事情?
Harvida Posted - 12/16/2020 : 11:13:04
兩個案件比較: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urder_of_Jordan_Edwards

"He was shot in the back of the head while riding in the front passenger's seat of a vehicle driving away from officers that attempted to stop it.

Police originally said there was an "unknown altercation with a vehicle backing down the street towards the officers in an aggressive manner".[1][2] After reviewing body cam footage, Police Chief Jonathan Haber later admitted that the vehicle was not moving toward the officers, but rather away from them."

被害人坐助手席,後腦中彈,被告偽稱開槍時被害人所在車輛倒車向被告撞來。事實上此時車輛遠離被告,謀殺成立判15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24881
贓車衝撞誤殺少年? 警說謊 檢打臉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27/ASE45KQM75FUZN4HYLYL5CLNNQ/
"桃園警員劉政國2016年與同事巡邏發現一輛贓車,但開車的田姓少年不顧車上徐姓、楊姓少年勸阻,踩油門逃離,警車緊追40分鐘後,田姓少年靠邊停車但又往前滑動,劉男以為對方還想逃,從贓車右後方開槍,不料擊中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送醫5日後死亡。最高法院今依過失致死罪判劉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
-------------------------------------------
我們這個案子除了量刑,故意過失的認定可以再思考。
LUMBER Posted - 12/13/2020 : 11:50:23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最後再說一次
這邊不是政治板
不要在那邊自嗨KMT/DPP有的沒的
喜歡噴政治去政治板
再說不聽就請版主來處理了
請自重



喜歡講政治
又不喜歡講到黨

還請版主來處理哩
這種笑話讓小的多笑幾次OK的喔~「大大」

講白了白色恐怖就只有共產黨要怕
小的不需要替共產黨操這個心
更不需要替你們最愛的民進黨操這個心
Harvida Posted - 12/13/2020 : 10:57:07
這是伊利諾關於使用致命的強制力的規定:

Deadly force only if reasonable belief that such force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imminent death or great bodily
harm to self or another, or to prevent the commission of a
forcible felony (720 ILCS 5/2-8,按此為條號)

這是我們的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相較之下我們的用槍時機寬非常多,所以會強調警槍在特定情況不可以造成死亡的結果。美國的前端控制嚴格,不審查結果;我國的前端寬鬆,法院要審查結果。

以前我,乃至我父親這輩,先輩會提醒法律這樣定,但對方跑不要開槍,不要對對方背後開槍,對方空手盡量不要開才不會上法院。現在這樣的狀況,為保護警民雙方起見,我是贊成朝美國這樣來修法的。
MikeH Posted - 12/13/2020 : 00:51:02
quote:
而且法院方已經全案確定了 檢方後續上訴已被駁回


美國刑事案 原則上檢察官不得上訴
除非審判後發現被告買通法官或陪審團之類
左右審判結果的重大證據

此案檢察官向伊州最高法院申請的
僅是召開量刑聽證庭 加重被告刑責
並非重新審判

===
https://www.facebook.com/BasementArsenal/
https://www.facebook.com/FlightComputerMan/
fanity Posted - 12/11/2020 : 20:21:21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沒有…我又沒有拿伊利諾的JD,所以我會錯,我知道的有限,但我不會要騙你或騙大家什麼,大家討論看看。

我是這樣看的:
二級謀殺成立主要是建立在兩點上,首先是他到現場前他就告訴同事他要開槍。詳f君上文的CNN連結:
“Assistant special prosecutor Jody Gleason told the jury that Van Dyke contemplated shooting McDonald before he even encountered the young man.
"You heard what it was that he said, 'I guess we'll have to shoot him,' " Gleason said, referring to testimony about what Van Dyke told his partner before arriving at the scen”

再者,美國警察,原則上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有被重大侵害的可能才可以開槍。在本案似乎是嫌犯步行的方向具有關鍵性的影響,也就是射擊一個持刀在空曠處遠離警察的嫌犯不被認為合於伊利諾州的用槍規定(詳同上連結):

“What jurors heard in closing arguments

The prosecution said Van Dyke fired unnecessarily within six seconds after arriving at the scene, striking McDonald 16 times.
The shooting was captured on a grainy police dashcam video. Van Dyke said he fired in self-defense after McDonald lunged at him with a knife. But the dashcam video -- which a judge ordered the city to release 13 months after the shooting -- showed McDonald walking away from police, rather than charging at them.

所以並不是說前幾槍射擊沒問題,倒地後補槍不可以。本件除了成立二級謀殺,還以一槍論一行為訴以16罪「重傷害」(aggravatted battery)均成立,亦為一證。




目前對該警官的判決只有針對二級謀殺罪成立而已

16件的重傷害罪其實並沒有實質成立判決

法院的依據是二級謀殺罪屬於更嚴重的罪行
根據美國一罪一罰的立場來看
這可能代表這16槍是否全部違法對他們來說是有爭議的
而且別忘了法院對於official misconduct是判決無罪的

而且法院方已經全案確定了 檢方後續上訴已被駁回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chicago-police-idUSKCN1R026X

因此不能夠用那16件重傷害來解釋法院的判決

再來這個案件之所以會強調持械嫌犯正在遠離
是因為警官本身說他開槍是因為嫌犯持械持續逼近他

quote:
Van Dyke told the jury Tuesday that McDonald's face was expressionless -- "his eyes were just bugging out of his head" -- as the teenager kept "advancing" on him, holding a knife.
Standing about 10 to 15 feet away, McDonald "turned his torso towards me," the officer testified.
"He waved the knife from his lower right side, upwards, across his body, towards my left shoulder," the officer said, appearing to get choked up as he demonstrated the action to jurors.
The officer told jurors he then shot McDonald.


因此也不能用這個理由來說持械嫌犯正在遠離就不會符合用槍規定

實際經驗上在美國持械+不服從警員制止 後續吃子彈的可能性依舊非常高...
Harvida Posted - 12/11/2020 : 17:46:59
沒有…我又沒有拿伊利諾的JD,所以我會錯,我知道的有限,但我不會要騙你或騙大家什麼,大家討論看看。

我是這樣看的:
二級謀殺成立主要是建立在兩點上,首先是他到現場前他就告訴同事他要開槍。詳f君上文的CNN連結:
“Assistant special prosecutor Jody Gleason told the jury that Van Dyke contemplated shooting McDonald before he even encountered the young man.
"You heard what it was that he said, 'I guess we'll have to shoot him,' " Gleason said, referring to testimony about what Van Dyke told his partner before arriving at the scen”

再者,美國警察,原則上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有被重大侵害的可能才可以開槍。在本案似乎是嫌犯步行的方向具有關鍵性的影響,也就是射擊一個持刀在空曠處遠離警察的嫌犯不被認為合於伊利諾州的用槍規定(詳同上連結):

“What jurors heard in closing arguments

The prosecution said Van Dyke fired unnecessarily within six seconds after arriving at the scene, striking McDonald 16 times.
The shooting was captured on a grainy police dashcam video. Van Dyke said he fired in self-defense after McDonald lunged at him with a knife. But the dashcam video -- which a judge ordered the city to release 13 months after the shooting -- showed McDonald walking away from police, rather than charging at them.

所以並不是說前幾槍射擊沒問題,倒地後補槍不可以。本件除了成立二級謀殺,還以一槍論一行為訴以16罪「重傷害」(aggravatted battery)均成立,亦為一證。
fanity Posted - 12/11/2020 : 13:33:55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https://youtu.be/JqCMMRoyPE4?t=144
開槍的警察二級謀殺成立,刑期6年9個月。現在還在關。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urder_of_Laquan_McDonald#Events

為什麼他是有罪的?可以思考。

我們可以從這個案子去看,為什麼我國法院有時會要求射擊物體或下半身。




這個案例你依舊有避重就輕且誤導的問題

首先 該警官一連開了16槍 而且重點是在嫌犯倒地之後還持續連開數槍 影片中可以很清楚的看見 而嫌犯持有的武器是一把小刀

其次 法院最終的判決是該警官2級謀殺但是對於official misconduct是判決無罪的
這很明顯是再證明法院對於警官開槍擊倒嫌犯是持正面肯定的態度 關鍵是在於法院否定它後續過度補槍的行為

https://edition.cnn.com/2018/10/05/us/jason-van-dyke-laquan-mcdonald-verdict/index.html

這個案子真的要和台灣做類比就是和外勞案作類比
案由都是過度捕槍

但是外勞案的9槍是第一時間就打完 基本上沒有可供警察思考判斷的時間
而美國這個案子的16槍卻是明確有時間判斷是否該繼續補槍
Harvida Posted - 12/11/2020 : 11:28:44
https://youtu.be/JqCMMRoyPE4?t=144
開槍的警察二級謀殺成立,刑期6年9個月。現在還在關。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urder_of_Laquan_McDonald#Events

為什麼他是有罪的?可以思考。

我們可以從這個案子去看,為什麼我國法院有時會要求射擊物體或下半身。
fanity Posted - 12/09/2020 : 21:13:49
最後再說一次
這邊不是政治板
不要在那邊自嗨KMT/DPP有的沒的
喜歡噴政治去政治板
再說不聽就請版主來處理了
請自重
LUMBER Posted - 12/09/2020 : 21:01:02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UMBER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戒嚴時期就只是改用"違警罰法"和"懲治叛亂條例"來搞事
差別只在於戒嚴時期還是需要過一下意思意思的訊問審判SOP

特高/警總都是用來搞政治犯思想犯居多的
相比一般警察和屁民沒有太多直接關聯性



警總不會整村一起搞
南方澳潛艇冤罪事件去了解一下
直到國民政府才開始有人回頭去找被害者
民進黨更惡劣到把這件事都推成是白色恐怖

政治犯?想太多



管不住自己的手喜歡鬼扯政治請去政治板
不要讓別人一再提醒
這邊是治安相關法務新聞與問題討論 沒有人在說KMT/DPP如何如何




民進黨把日據時代的事情推給國民黨,是事實,是歷史
南方澳事件還有人拍過一個有點小誇張的國片電影

戳到你的玻璃心,讓你像小粉紅一樣難過
不好意思啦
fanity Posted - 12/09/2020 : 12:08:34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UMBER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戒嚴時期就只是改用"違警罰法"和"懲治叛亂條例"來搞事
差別只在於戒嚴時期還是需要過一下意思意思的訊問審判SOP

特高/警總都是用來搞政治犯思想犯居多的
相比一般警察和屁民沒有太多直接關聯性



警總不會整村一起搞
南方澳潛艇冤罪事件去了解一下
直到國民政府才開始有人回頭去找被害者
民進黨更惡劣到把這件事都推成是白色恐怖

政治犯?想太多



管不住自己的手喜歡鬼扯政治請去政治板
不要讓別人一再提醒
這邊是治安相關法務新聞與問題討論 沒有人在說KMT/DPP如何如何
LUMBER Posted - 12/09/2020 : 11:17:55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戒嚴時期就只是改用"違警罰法"和"懲治叛亂條例"來搞事
差別只在於戒嚴時期還是需要過一下意思意思的訊問審判SOP

特高/警總都是用來搞政治犯思想犯居多的
相比一般警察和屁民沒有太多直接關聯性



警總不會整村一起搞
南方澳潛艇冤罪事件去了解一下
直到國民政府才開始有人回頭去找被害者
民進黨更惡劣到把這件事都推成是白色恐怖

政治犯?想太多
Harvida Posted - 12/09/2020 : 10:04:57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ibertyBell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那意思是你懷念戒嚴時期的治安嗎?


戒嚴時期的治安聽過不少人說懷念
甚至連思想比較開放,能接受女兒出櫃的也都持正面看法
有些在比較鄉下的地方甚至會說那時根本不用鐵窗,真的也不須關門

有人是經歷過那個年代
知道實際狀態是如我所聽到的那樣嗎?


經濟整個起來是民國60年代一直到民國80年代,石油危機公務員幾次調薪,一直到民國80年代中,終於超過一般民間的薪水。

這時候也是治安最差的時候,影響治安好壞感受的幾類型案件如下:

1.住宅竊盜--林洋港先生說要讓鐵窗業蕭條,台灣人整整努力了30年才壓住這類型案件。看迷路小狗的說法可循之考察,問問40歲以上的人,尤其是住北部的人的經驗亦可知一二。
2.隨機的性犯罪,例如計程車之狼,青年公園跑馬場,陽明山紗帽山的"戀愛稅",輕則恐嚇取財,重則性侵殺人強盜。家父抓到這個之後,歹徒兩兄弟,一當場就逮槍決,一跳河殞命,沒多久家父非常神秘地升遷一路過關斬將,非常短的時間升巡佐,考警大,料是被害人冥冥之中相助,我們家的家運也有所改善。警大考試前,一個靈感背了幾題,全部考出來你看多靈感。那一班第二名還可以填中山分局,他不去就是。
3.住宅強盜案。
4.強盜集團殺警軍奪槍。

舉林宗誠這個集團,搶了將近十年,基隆中學的同學,好幾個都讀過大學,有好工作。其中一個溫錦隆是警察,殺自己的同事。林宗誠這個案子破的時候77年6月,家母生小妹我印象特別深刻。以下都是林宗誠集團幹的。

http://dava.ncl.edu.tw/MetadataInfo.aspx?funtype=0&id=183271
這個就在警政署旁邊,他開槍打死台保的警員林明侯。可以的話請耐著性子看完。

http://dava.ncl.edu.tw/MetadataInfo.aspx?funtype=0&id=183315&PlayType=1&BLID=183315
同案現場模擬。

http://dava.ncl.edu.tw/MetadataInfo.aspx?funtype=0&id=184299
這個非常血腥。我多年後找到這個影片,看到同事把血淋淋遺體抱出崗亭的時候眼眶紅,現在有誰願意這樣抱自己的同事的屍體。家父前一年的威廉瓊斯杯勤務有帶過他的勤務。

請耐著性子用IE把這三部從頭到尾看完,想一想,很多那個時代的傳說都會不攻自破。只要不涉及政治,當年新聞記者監督的力道是很強的。他們等於是準公務員,不靠警察提供新聞。短短三天,警察被槍擊殉職的數目就抵現在十幾年的數目。

僅以網路此角再一次向警察先烈致敬。

MDC第二論壇 © 2000-2002 Snitz Communications Go To Top Of Page
Powered By: Snitz Forums 2000 Version 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