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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aku
路人甲乙丙

Taiwan
1936 Posts

Posted - 06/21/2012 :  20:29:22  會員資料 Send yusaku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http://www.afpbb.com/article/disaster-accidents-crime/crime/2885453/9151107

5歳の娘を暴行した男を撲殺、父親が不起訴に 米テキサス

美國德州大陪審團宣布不起訴一名為了救出5歲女兒而打死性侵犯的父親。

案發地是美國德州Lavaca郡Shiner近郊的牧場。牧場工人通知一名5歲女孩的父親說發現一名男子把他的女兒拖往一間馬廄企圖施暴。該女孩的父親趕往馬廄時發現強暴犯正對自己的女兒施暴,而且也脫下了內褲。此時,該女孩的父親為了救出自己的女兒,一怒之下揮拳打倒該名強暴犯,並連續毆打到強暴犯失去意識。事後,女孩的父親趕緊撥打911通知警方趕緊來救治那位強暴犯。

當地檢察官表示,德州法律允許人民必要時可以暴力制止性侵犯性侵他人,就算把性侵犯打死也視同正當防衛。德州大陪審團根據檢警的報告後做出女孩的父親無罪不予起訴的判決。而當地鄉民也對大陪審團的判決表示歡迎,當地媒體表示這名父親應該頒發勳章,並表示如果我的小孩也遇到同樣的事情我也會這麼做的。



----
戰爭結束後我就要回鄉下結婚了。
看,這是我女朋友的相片,她已經懷孕了。
回國後我打算做捕蝦的生意,說不定商○週刊會來採訪。
咦?什麼聲音,我去看看。
你先走我隨後就追上去。

Edited by - yusaku on 06/21/2012 2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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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6/21/2012 :  20:31:15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共和黨州...
如果說共和黨有哪一點比較討我喜歡,
大概就是他們對於自我防衛的態度比較開放.
幾乎是只要動機OK就不管...

--------------------
“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No"
"Are you neutered?"
"NO!"
"Then how can you be neu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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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1/2012 :  23:02:32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yusaku
德州法律允許人民必要時可以暴力制止性侵犯性侵他人,就算把性侵犯打死也視同正當防衛。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IMiLF_L8s8
How You Know You're Shopping in Texas

在德州買東西時常有的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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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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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1/2012 :  23:14:46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很難想像日本不管是怎樣的食物,還找得到味如嚼蠟的東西...


http://www.kangoku.jp/lunch.html
網走監獄的午餐

監獄的主食是白米7大麥3的麥飯,原本是窮人吃的煮法。

在腳氣病的原因解明之前麥飯跟糙米飯都有不知不覺預防犯人得腳氣病的效果,
但是不好吃,所以社會有錢之後大家都吃白米。

特別是日本海軍的腳氣病史一整個就是反覆因為貪好吃改善伙食去掉伙食中的大
麥,反而一堆人發病。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20518/123343/applesearch/
附帶一提這是英國小學生的營養午餐


所以我得到的結論是如果你想虐待犯人,應該強迫他們接受吃英國式的午餐。

歐洲笑話也說地獄的廚師是英國人。

http://tw.myblog.yahoo.com/linuxyeo/article?mid=366&prev=367&next=365
歐洲人眼中的天堂與地獄(笑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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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1/2012 2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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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M
路人甲乙丙

333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00:29:18  會員資料 Send GMM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台灣的矛盾是,如果是普通平民打死強姦犯或是酒駕的可能還會被讚揚
但是如果是警察打死的話,那通常會先被某些輿論質疑是否執法過當,再來才會討論那個人是否正確
很多台灣人有很明顯的仇富仇權力者的心態,不管那個人的行為是不是正當的
台灣的人情味只有建立在跟你沒有利益瓜葛上
不然很多時候虛假到只會感到噁心,例如表面很歡迎要賺陸客或觀光客的錢,背後又嫌人沒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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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01:04:33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GMM

台灣的矛盾是,如果是普通平民打死強姦犯或是酒駕的可能還會被讚揚



法院才沒這麼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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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323/32380779
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2010年03月23日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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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060607/2660686
勸架被砍還拳 統統送辦
兄弟自認仗義卻上銬 怒轟警方
2006年06月07日

【王智勇╱南縣報導】南縣一名二十七歲男子因要與八十一歲老翁握手遭拒,找老翁理論,一對兄弟看不慣年輕人欺侮老人而打抱不平,不料,男子憤而持刀砍殺這對兄弟,把哥哥左手砍傷。警方據報,除將男子依殺人罪移送,因男子也告兩兄弟傷害,讓仗義的兄弟也被上手銬移送。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的兄弟倆昨被檢方飭回後說:「不後悔出手助人,我們就是看不慣年輕人欺負老人。」兩人的家屬昨則怒批警方:「救人都被戴上手銬,誰還敢救人!」
(略)
----

據說台北市市民見到街上有人在偷車只敢報警,要是在中南部鄉下這犯人早就被打成豬頭了──事後還是照樣要送辦就是了。

這跟德州還有美國中西部民風強悍的根本的原因一樣,鄉下就算報警警察也不可能很快就趕到,所以得自己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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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0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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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08:34:20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與其說是只敢報警,不如說是只需要報警吧...
有些東西拿敢不敢出來講就不講理了,變成只是意氣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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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M
路人甲乙丙

333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09:02:26  會員資料 Send GMM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所謂打死又不是說抓到人就能先打到死
不然又變成本地人殺外地人還全村一起誣賴對方
事後司法介入就是要調查是不是私刑了
只是到那階段就很容易被有心人操弄成來福追打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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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72011
我是菜鳥

Taiwan
550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12:03:58  會員資料 Send user72011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這個判決最荒謬的莫如下列這段

...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

法官以為那位被告是Jason Bourne嗎?這麼緊急的情況下還可能有這麼多時間思考如何不會防衛過當的決定嗎?法官與其出一張嘴鬼扯還不如請法官親自下場示範如何不會防衛過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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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13:59:09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user72011


...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


這段文字來推斷,法官似乎是判斷被告是搶過槍"之後"安穩的射擊死者要害...
光這一點就和蘋果的內文(奪槍期間走火)有出入.
現階段沒有看到判決書本文的話,個人傾向認為是媒體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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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版主

41537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14:34:53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與其說是只敢報警,不如說是只需要報警吧...
有些東西拿敢不敢出來講就不講理了,變成只是意氣之爭...



不,那是真的敢不敢.報警等抓到時你的車可能只剩零件,但不報警自力救濟,被反咬一口導致你搬家改住監獄的機會蠻大的,或者更慘的是被撞死......算一算,命還在不留案底還有工作總是比較好的.
問題在於民眾喪失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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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14:59:13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user72011
法官以為那位被告是Jason Bourne嗎?這麼緊急的情況下還可能有這麼多時間思考如何不會防衛過當的決定嗎?法官與其出一張嘴鬼扯還不如請法官親自下場示範如何不會防衛過當好了......



台灣的司法實務上正當防衛幾乎沒聽過有成立的,頂多成立防衛過當。

兩邊打架都受傷互告通常也是受傷較輕的那邊要判賠比較多。所以在台灣你跟惡人打架,功夫太好,你沒受傷他斷了幾根骨頭,也是你會被判賠。
因為可能沒怎麼打過架的法官,總是認為有別的選擇,不用自己上前打。

不只是槍而已,就算你跟持刀犯扭打,奪下刀後對方上前想奪回,繼續扭打,扭打中你刺死對方,這也算殺人罪只能引用防衛過當減刑,還是照樣要坐幾年牢。判決書中法官也會說你奪到刀後應該把刀丟掉云云。

因為台灣的法官對於打架時人會氣血上充,還有格鬥中有可能無意識就造成對手傷害,完全沒有認識,只以事件最後的結果論。

甚至還有說,被告沒有罪,但因為被害者家屬很可憐,所以被告還是要賠錢的恐龍判決。

http://bruedy71864.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6228.html
刀械防身與防衛過當在台灣法律問題

http://bruedy71864.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643.html
刀劍格鬥中的無意識傷害

因為這比開不開放護身槍械的問題還大,要司法改革也應該先從這邊著手。

台灣沒有城堡法案,所以竊賊闖入你家,你用棍棒攻擊把他打死,也是算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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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16: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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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16:19:39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這段文字來推斷,法官似乎是判斷被告是搶過槍"之後"安穩的射擊死者要害...
光這一點就和蘋果的內文(奪槍期間走火)有出入.
現階段沒有看到判決書本文的話,個人傾向認為是媒體亂寫...



讀過很多判決的相關報導後,台灣的法官大概都是作如下的這種判斷:

某賽亞人:納美克星還有五分鐘就要爆炸了。狀況緊急。
台灣法官:你還有十集可以逃走,幹嘛跟佛利札打。

(判決防衛過當)


台灣法院審理這類案子的法官時間流動都跟《七龍珠》TV版一樣慢,而且認為就算克林被殺了,也應該保持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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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1:09:56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user72011
法官以為那位被告是Jason Bourne嗎?這麼緊急的情況下還可能有這麼多時間思考如何不會防衛過當的決定嗎?法官與其出一張嘴鬼扯還不如請法官親自下場示範如何不會防衛過當好了......



台灣的司法實務上正當防衛幾乎沒聽過有成立的,頂多成立防衛過當。

兩邊打架都受傷互告通常也是受傷較輕的那邊要判賠比較多。所以在台灣你跟惡人打架,功夫太好,你沒受傷他斷了幾根骨頭,也是你會被判賠。
因為可能沒怎麼打過架的法官,總是認為有別的選擇,不用自己上前打。

不只是槍而已,就算你跟持刀犯扭打,奪下刀後對方上前想奪回,繼續扭打,扭打中你刺死對方,這也算殺人罪只能引用防衛過當減刑,還是照樣要坐幾年牢。判決書中法官也會說你奪到刀後應該把刀丟掉云云。

因為台灣的法官對於打架時人會氣血上充,還有格鬥中有可能無意識就造成對手傷害,完全沒有認識,只以事件最後的結果論。

甚至還有說,被告沒有罪,但因為被害者家屬很可憐,所以被告還是要賠錢的恐龍判決。

http://bruedy71864.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6228.html
刀械防身與防衛過當在台灣法律問題

http://bruedy71864.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643.html
刀劍格鬥中的無意識傷害

因為這比開不開放護身槍械的問題還大,要司法改革也應該先從這邊著手。

台灣沒有城堡法案,所以竊賊闖入你家,你用棍棒攻擊把他打死,也是算殺人罪。



實務上的正當防衛真成立基本上不會上法庭......
不過我也同意,台灣法律對自我防衛非常的不關心
自我防衛正當最多也只是"有罪免刑"而不是無罪
光這點我就很不滿了...

至於那個link裡頭舉得我覺得滿引喻失義的
後面大剌剌的說是反擊被告
我怎麼看都是雙方鬥毆而非自我防衛(當然美國的case除外)

如果要行使公民對法律的影響力的話
到底該找怎樣的立委去遊說自我防衛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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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1:27:32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嫌案例不夠明確那就再加碼吧。

quote:
分隔線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60314/2466573
打劫反被殺 匪2死傷
5男防衛過當 依殺人罪移送
2006年03月14日
于姓少年搶劫未果,反遭被害人圍毆砍殺倒地,滿身鮮血等待醫護人員救治。楊適吾攝

【楊適吾、吳世龍、王勇超╱高雄報導】高雄縣發生搶匪反被抗賊男砍殺事件。兩名十六歲少年昨持刀棒在鳳山市行搶,第一次得手逃離警網後,竟挾持兩名男子企圖二度打劫,對方友人找來幫手助陣,兩少年寡不敵眾騎車逃竄,卻因摔倒遭對方圍毆及被奪走武器,兩少年搶匪反遭砍殺共十三刀,釀成一死一傷。五名抗賊男涉嫌防衛過當砍人被捕,警方訊後依殺人罪移送。
搶匪煞星

涉案五人為邱友平(二十四歲)、李宗家(二十三歲)、邱誌宏(二十四歲)、畢昇(二十七歲)和李滄淇(二十四歲)被警方傳喚到案說明。其中邱友平坦承是他搶下生魚片刀反制兩少年搶匪,絕非故意殺傷兩人,當他得知搶匪一死一傷時,臉色發白說:「怎麼會這樣,他們不是還好好的?」警方訊後將五人依殺人罪嫌移送,其中邱誌宏因是現役軍人,轉送軍事檢察署法辦。
缺錢花用合夥犯案

死者林學慶(十六歲),胸、背、右肩與左臂處共被砍九刀,因失血過多死亡;傷者于姓少年(十六歲)腹部、左右手被砍中四刀,仍在觀察中。兩人是高英工商夜間部同學,均無前科。
警方調查,昨天凌晨一時許,林因缺錢花用,提議合夥搶劫,于也贊成,兩人便夥同另名身分不詳在逃男子,分騎兩部機車尋找目標。三人在鳳山市立志、復興街口攔下一名男子,搶得現金六千三百元及一支手機後逃逸。警方獲報隨即展開圍捕,但被三人逃脫。
逃逸的林、于不久又繞回犯案附近五甲一路,攔下剛走出遊藝場的四名男子,並亮出生魚片刀與塑膠棍棒,向走在前方的邱友平與李宗家嗆聲:「我們要搶劫,把錢交出來!」後方的邱誌宏及畢昇發覺情況不妙跑回遊藝場求援。
邱友平交出七十元零錢哀求:「我身上的錢已經給你們,拜託你們不要又搶劫又打人!」此時邱、畢帶著遊藝場員工李滄淇衝回現場,兩搶匪見寡不敵眾,跳上機車竄逃,卻在一處死巷前轉彎處摔車滑倒,但兩人爬起來與追來的五人混戰。
警方表示,邱友平因搶奪林學慶的生魚片刀,致割傷右手兩指,但仍被他奪下刀子,反朝林學慶身上連砍多刀,致林傷重倒地,拿著塑膠棍棒與對方互毆的于姓少年見狀,撲向邱友平,也被砍中四刀受傷。
邱友平與李宗家手部受傷,自行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警方也獲報趕到現場,發現兩名少年躺臥地上,現場血跡斑斑,立刻將兩人送醫急救,林學慶送醫宣告不治。
死者母親難忍悲痛

死者母親昨天上午九時許與警方回到案發現場,看著地上斑斑血跡,數度難忍悲痛落淚啜泣。林父驚聞兒子噩耗也激動地說:「他絕對不可能去搶劫!」
人本基金會高雄辦公室秘書陳素慧表示,青少年處於情緒最不穩定的時期,各種行為極易受到周圍環境影響,如近來媒體經常渲染社會的暴力事件;不少網路遊戲或電玩也以暴力、兇殺對決來吸引青少年。若學校、家庭未能妥善及時教導青少年分辨是非的觀念,很容易使得青少年的價值觀受到影響,讓原本純真的青少年,可能因此變成暴力殺手。

報你知
義憤殺人最重判7年

根據《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是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60314/2466588
是否防衛過當 法界看法不一
2006年03月14日
專家說法

高雄兩名男子昨凌晨遭搶匪持刀挾持打劫,兩人仗著支援人多勢眾,脫困後,反奪刀棒砍殺兩名未成年搶嫌,導致一死一傷;五名男子也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遭警方依殺人罪移送。律師劉思龍認為,殺人嫌犯在動手砍殺兩名少年搶匪時,依然處於遭搶後的義憤情緒中,當然算是義憤殺人。
但另名律師高宗良則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這已不是是否防衛過當的問題,根本就是致人於死的殺人動作!」
抓罪犯 勿傷對方

高宗良表示:「連丈夫眼見妻子被強姦而痛殺強暴犯,都不見得算義憤殺人,這個案例要想成為義憤殺人,很難。」他形容,若殺人嫌犯砍殺搶匪一、兩刀,硬辯義憤殺人還可能說得過去,但少年搶匪被砍共十三刀,根本是取人性命。
高雄市警局鼓山分局偵查隊長謝奕鴻提醒民眾,若遭人搶奪或強盜,最好的自保之道是記下歹徒特徵、犯案車牌、逃逸路線,並大聲喊叫,請求路人協助;在確認自身安全無虞,才可親自動手追捕,制伏嫌犯後,應立刻通知警方,千萬不要痛打嫌犯,以免誤傷對方,反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惹上官司。記者李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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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825/33622060
員工口角揮刀 1死1重傷
2011年08月25日
鑑識人員在鐵板燒店內蒐證。張世瑜攝

【湯寶隆╱高雄報導】高雄市昨晚驚傳命案!一家鐵板燒店的兩名員工因為口角發生爭執,一名員工找來哥哥及多名友人,持鋁棒海扁對方,未料挨打的員工持尖刀反抗,雙方混戰後,造成一死一重傷,案由警方漏夜偵辦。
遭棒毆突反抗

警方指出,昨晚八時三十分,左營區天天新鐵板燒員工陳正豪(三十一歲)與同事翁偉盛(二十一歲)因口角爭執,翁打電話向哥哥翁鉦傑(二十六歲)求助,其兄邀約友人王永正(二十四歲)及另兩名友人前去興師問罪。
翁等人分持鋁棒進到店內,劈頭質問:「陳正豪給我出來」,當時在店內的陳男,來不及離去,遭五人分持鋁棒猛打,陳被打得滿臉是血。
混亂間,陳拿起店內尖刀反抗,先刺中翁鉦傑的胸部,翁發出慘叫,一旁王永正見狀,打算上前解圍也被刺中胸部,兩人倒地,眾人見狀紛紛走避,警方據報趕到,將王、翁兩人送高醫,陳則送聯合醫院。
兇手頭縫4針

王在送醫後即告不治,至截稿前翁則仍在搶救中。另陳則頭部撕裂傷,縫了四針,暫無生命危險。警方查扣作案尖刀,漏夜帶回鐵板燒店的員工,以釐清事發原因,全案依殺人罪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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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61025/2981311
單刀砍五煞 農夫遭移送
惡客討債 不敵求饒 兩被斬傷
2006年10月25日

【黃瑞娟╱花蓮報導】一名農夫前晚在家中見討債集團五人,人手一支球棒上門要債,來勢洶洶,便抄起西瓜刀對抗,以一擋五,六人打成一團。雖討債者不敵求饒,農夫竟殺紅了眼不罷手,將其中兩少年砍成輕重傷,被其他同夥攙扶落荒而逃就醫。警方除將討債者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毀損、妨害自由、恐嚇罪嫌移送法辦,並認為農夫下手兇狠,也防衛過當,依重傷害罪嫌一併移送。
踢到鐵板

踢到鐵板的五名討債集團份子,在醫院面對警方詢問時,仍驚魂未定說:「本想嚇嚇欠債人,沒想到會這樣。」涉重傷害的農夫劉石亭(五十一歲)身上濺滿被害人的血,自己毫髮未傷且否認砍人,向警方辯稱:「我也不知道哪來的瘋子,跑到我家打架。」
遭潑糞威脅燒房子

警方指出,五討債份子中重傷的王姓少年(十七歲),刀傷深及右手臂韌帶,已轉診花蓮慈濟醫院開刀急救;陳姓少年(十五歲)被砍傷右手虎口及左胸,包紮後無礙。其他三人是首腦馮翊(三十三歲)、成員徐仕瑋(二十三歲)及鄭姓少年(十五歲)。
警方調查,住花蓮玉里鎮長良里的劉石亭,其妻和妻舅與人連保消費性貸款,未料錢未還清妻舅即病故,尚未還清的三十三萬元餘款由劉妻繼承,但劉妻卻無力償還,債權人不甘損失,遂委託暴力討債集團向保人要債。
馮翊等五人已多次登門騷擾劉家,要不到錢還潑糞威脅劉妻:「不還錢就燒光妳家房子!」前晚七時許,劉石亭和妻兒三人正在晚餐時,五人再度登門,分別拿著鋁製、木製球棒,一進門就先砸毀劉宅門口的監視錄影器,然後大吼:「人呢?錢還不還?」劉妻和兒子立刻躲進房內,劉石亭則衝進廚房,抓起一把西瓜刀返回客廳見五討債者就砍。
討債客扶伴落荒逃

五討債者雖用球棒反擊,卻不敵,兩少年被砍傷,鮮血還噴濺到劉石亭的脖子上;同夥於是紛紛歇手對著劉石亭叫著:「好了!大家不要打了!」但劉仍不罷手,五人見情況不對,扶著受傷同伴奪門而出直奔醫院。
警方據報分別趕到劉宅和醫院處理,在劉石亭的小貨車上搜出西瓜刀,同時在劉家找到一支自製狼牙棒。警方指出,劉石亭為自衛而將人砍成重傷,已屬防衛過當

遇暴力討債自保之道

◎態度誠懇,委婉表達自己有還錢誠意,盼對方延長期限。
◎報警處理,請警方介入偵查,徹底瓦解暴力討債集團。
◎請求管區分局加強住家附近巡邏。
◎來者不善,切莫硬碰硬,保命要緊,想辦法先逃離現場。
◎請有力第三人從中斡旋協調。
◎循正當管道儘速償還債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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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30/143/2xsh5.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30/143/2xsh5.html
媽遭家暴砍滿臉血 19歲孝女 開8槍救母
蘋果日報 更新日期:"2011/08/30 06:30" 蘋果日報

【蔡進男╱基隆報導】基隆市一名19歲少女昨目睹母親遭同居男友持刀割傷、滿臉是血,還大喊:「妹妹救命!」少女不顧安危,肉身力抗護母,卻慘遭割傷頸部,她一怒之下,衝回房內取出裝鋼珠的空氣槍,朝母親男友連開8槍,4顆鋼珠擊中他臉部、4顆卡進胸口,少女趁隙帶母親逃離現場並報警,3人送醫均無生命危險。但少女開槍護母的行為已觸法,恐面臨3年以下徒刑。

警方調查,少女歐宜汶(19歲)為保護母親歐碧茹(44歲),開槍打傷母親的同居男友簡財春(51歲),她的左頸被簡持刀割傷15公分刀傷、深2公分,其母則被簡割傷左額,下巴也被劃出10公分、深約1公分傷口。

肉身抵抗遭割頸

警方表示,昨凌晨2時許,簡男喝得醉醺醺返家,由於歐母先前曾提醒他不要喝太多,於是出言質問:「你怎麼又喝這麼多?」兩人為此口角,歐母見情況不對勁,轉身欲離開臥房,卻被簡男阻擋,並抓起一旁美工刀朝她額頭及下巴揮去,當時在另間房內的歐女聽聞爭吵聲前去察看,見母親滿臉是血,便對簡大喊:「你不要再打了!」並衝上前以肉身護母。

簡男拿著美工刀對母女倆一陣亂揮,其間割傷歐女頸部,歐母嚇得大喊:「趕快逃啊!」但她不聽勸言奮力抗簡男,簡男則發狂似地抓起房內花瓶、枕頭等物砸向母女倆,歐女不顧頸部不斷淌血,想起友人送給她的一把空氣槍,隨即轉身跑回房內取槍,她朝簡男一陣亂射後,又再度與他拉扯抵抗,直到他筋疲力盡後,她才趁機抓著母親逃下樓並報警。

稱「不知有子彈」

母女倆逃出後,由獲報到場的警消送醫治療,警方隨後上樓察看,簡男見警員到來,自知闖下大禍,半蹲高舉雙手「投降」,讓警方銬上手銬帶回警局,簡男身上無明顯傷痕,卻不斷哀求說:「我不舒服,送我去看醫生好不好?」他送醫後經X光檢查,才發現他臉上人中、下巴、鼻子、額頭有4顆卡在肉裡的鋼珠,胸口也卡著 4顆鋼珠。

警方在醫院為歐姓母女製作筆錄,歐女稱,打傷簡男的空氣槍是友人贈送,她辯稱:「我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子彈!」開槍後隨手將空氣槍丟在地上。警方調查發現,她在今年3月曾為友人率眾直搗警局,不但砸破警局玻璃,其友人還打傷一名警察。警方昨已將空氣槍送驗,釐清其殺傷力是否超過20焦耳,初步將簡男朝殺人未遂罪、歐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偵辦,但須待簡男清醒完成筆錄後,才能將兩人送辦。

難主張正當防衛

律師林銘龍則指出,歐女恐涉及《刑法》本刑3年以下的傷害罪,甚至是殺人未遂罪嫌,差異在於有無殺人動機,若她遭簡男割傷,立即以手邊空氣槍反擊,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義憤犯案」,得不罰或減輕刑責,但她衝回房內取槍「反擊」意味較深,主張正當防衛或義憤犯案恐較難成立。

林銘龍說,一般人都認知頸部有大動脈,砍殺該處易致死,簡男持刀割傷歐女頸部、歐母額頭及下巴,恐涉及傷害或殺人未遂問題,兩者差異在於有無殺人動機,若認定為殺人未遂,最重得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針對此案,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分析,若孩童自幼目睹家暴發生,恐因年幼不敢吭聲,但長大後,「尤其是長女或長子通常會有爆發性的動作」,認為歐母受暴恐非首次,而歐女恐因幼時就目睹母親受暴,加上個性較為火爆,才有如此以暴制暴反應。

親人遭家暴 正確處理方式

家暴進行式

˙不要以暴制暴,以免觸法。

˙立即撥打110求救,清楚告知警方地址、有無持武器、人員是否受傷訊息。

˙盡可能帶親人離開現場,或躲進房間等安全空間,阻止加害人進一步傷害。

家暴發生後

˙鼓勵受害親人勇敢出面求救。

˙至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

求助管道

˙全國婦幼24小時保護專線 113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台北(02)23961996

台中(04)22289111轉38800

高雄(07)5355920

資料來源: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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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沒有,在台灣,你處於一打五的絕對劣勢,把對方殺傷,頂多也是給你防衛過當,人死了就變殺人罪了。

這些如果在德州不僅不會被送辦,當地居民還會大聲叫好啊。

現在我都學乖了,因為不能出事才回去拿武器,覺得狀況有異都要一開始就武器上手,否則就是武器一開始就放在門邊之類出事時會遭遇的地方,到時候再主張我只是臨時拿手邊的東西扁人。

武器我也都精心挑選過不會被直接當成武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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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2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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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版主

41537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1:38:07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如果要行使公民對法律的影響力的話
到底該找怎樣的立委去遊說自我防衛法呢...



有過打架經驗的黑道立委,或是某些關心家暴問題而對暴力有點體認的女性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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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1:53:05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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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也同意,台灣法律對自我防衛非常的不關心
自我防衛正當最多也只是"有罪免刑"而不是無罪
光這點我就很不滿了...


這點你也弄錯了,台灣都是「無罪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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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olloud.org.tw/node/9214
2007/09/28 中國時報
遭家暴殺夫 陸妻判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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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己由/台北報導

 擁有碩士學歷的大陸新娘趙岩冰,在丈夫賈新民長期家暴、並持菜刀威脅要把她「腦袋剁掉」下,憤而殺夫。台北地方法院廿七日罕見地採納辯方所提的「正當防衛」理由,僅判處趙岩冰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也成為首件被認定符合正當防衛的家暴殺夫案。

 殺人罪法定最輕刑度是十年有期徒刑。法官除認定趙岩冰是自首,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予以兩次減刑外,最特別的是,合議庭根據二位精神科醫師李光輝、江漢光的鑑定證詞,認定趙女殺夫前,身心狀況符合刑法「正當防衛」的規定,共減刑三次,最後才判處一年六月。

 自首再減刑三次 判一年六月

 行凶動機宛如當年「鄧如雯殺夫案」翻版的女當事人趙岩冰,今年五十四歲,案發後被安置在社輔機構。她的委任辯護律師、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賴芳玉說,長期受家暴的趙岩冰,有創傷壓力後症候群,法院應諭知緩刑,好讓她回大陸老家,未來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上訴。

 台北地院昨日宣判本案,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法扶會在內的七個團體前往聲援。認為長期受家暴的趙岩冰,雖獲核發保護令,但目前居留身分、健保、工作權等權益,都未同等受保障,呼籲相關單位應重視保障「移民受暴婦女身分權益」。

 原本在大陸中國科學研究院河南分院,擔任研究員的趙岩冰,在第一任丈夫過世後,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經中共國台辦友人介紹,認識大她廿三歲、少校退役的賈新民。結婚初期,二人感情還算融洽。後來賈新民嚴格控制趙岩冰行動自由,並常加以毆打,還屢以「不要臉、毛澤東的雜種、蕩婦」等字眼辱罵,趙岩冰不堪家暴,聲請核發保護令,賈新民就以不給生活費作為控制,趙女只好靠借貸生活。

 夫威脅剁腦袋 構成預備殺人

 三年前趙岩冰經診斷罹患子宮頸癌,開刀後,又被診斷罹患重度的憂鬱症。去年二月一日,農曆春節大年初四,已四天沒吃飯的趙女,因癌症開刀後裝置的導尿管發生問題,以致疼痛難耐,請求丈夫送醫和要求給付一些醫療費。賈新民聽到後就持菜刀對趙女說,再提錢就「腦袋剁掉」。趙岩冰就隨手拿起房間的榔頭,先敲擊賈的頭部,再搶下菜刀砍殺丈夫頭部與頸部,丈夫斷氣後,即前往派出所自首。醫師鑑定指趙女殺夫行為,以她四天沒吃飯且被先生口語和行動威脅,換成任何普通人,遇這情形反應會是一樣的。

 合議庭因此認定,死者案發時揚言「腦袋剁掉」,已構成預備殺人,趙岩冰早有受虐婦女的創傷症候群,平日相信丈夫確能殺死她,她的行為該當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惟把人殺死,已踰越正當防衛手段的必要程度,屬防衛過當。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121/33128850
殺夫非正當防衛 陸妻判1年半
2011年01月21日
法院認定趙岩冰不堪長期家暴殺夫,情堪憫恕昨輕判她一年半。資料照片

【賴心瑩╱台北報導】中國籍女子趙岩冰長期遭丈夫賈新民施暴,二○○六年間被丈夫持菜刀嗆說:「再談錢的事,就把妳腦袋剁掉!」趙女為求自保砍死丈夫。台灣高等法院昨更一審以趙女殺夫不屬正當防衛,但長期受家暴情堪憫恕,減刑判她一年六月。
前審均認是防衛

趙女律師賴芳玉昨說:「一定上訴,希望能緩刑。」賴說,一審把受暴婦女長期心理創傷,導致正當防衛過當作為減刑理由,一直被國內外學者讚揚,如今認定非防衛過當實在可惜。趙女(五十七歲)是中國化工碩士,二○○三年來台嫁給大她二十三歲的賈新民。
婚後賈常毆妻,趙不滿丈夫對她家暴,拿鐵鎚猛鎚丈夫頭部,還拿菜刀砍殺夫頭頸致死。趙女砍死丈夫後自首,一、二審均以趙女殺夫屬正當防衛但手段過當,依正當防衛、情堪憫恕及《減刑條例》減刑三次,輕判一年六月。但更一審認為殺人手段已逾正當防衛,僅依情堪憫恕、《減刑條例》減刑,但仍判她一年六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51109/2189495
童擲刀傷同學眼 判賠26萬
遭丟橡皮擦 還擊出意外
2005年 11月09日

【王吟芳、林靜盛╱連線報導】高雄縣某國小一年級林姓學童因被李姓同學以橡皮擦擲中眼睛,林童隨手拿起桌上物品回擊,不料竟丟出一把美工刀,造成李童左眼受創。李童父母提告請求三百多萬元賠償,法院審理認為李童攻擊在先,林童防衛過當,各負一半責任,判林童父母連帶賠償二十六萬餘元。
超出正當防衛範圍

林童父母表示,事發前幾天,李童就曾經在學校拿沙子潑撒林童眼睛,事發當天林母送兒子上學時,當面要求李童不要再欺負人,不料李童在第一節課時故意叫林童名字,待林童一轉身,隨即以橡皮擦丟擲林童眼睛,林童反射動作拿桌上物品反擊,不料卻拿到美工刀,造成李童左眼受創。李童父母提告指出,兒子不但住院八天,還需回診一年,請求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三百四十三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林童還擊屬正當防衛,但在情急下隨手抓起美工刀就丟,已經超出排除侵害的必要範圍
再受欺負不敢還手

李童母親昨無法接受判決,表示將和律師商量後上訴,強調雖是兒子先出手,但對方沒受傷。林童母親則說,從李童掛急診到住院,她每天都去探視、買補品,出院時還先拿五萬元給對方,她表示一定會負責且有誠意和解;她還說,事發後兒子常半夜嚇醒,被同學笑他是殺人兇手,甚至轉學後被欺負也不敢還手,深怕又傷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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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鬥毆的結果是有人受傷或死亡,頂多都是正當防衛成立,所以並非重傷害或殺人罪,但是一定會加上防衛過當的但書,不是賠錢就是坐個幾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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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21: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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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2:10:44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我爬了這麼多年的社會新聞,所知道的在台灣鬥毆結果死了人或有人重傷,完全無罪也不判防衛過當的案子,還不到一隻手的手指頭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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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080807/30830583
情敵握刃噴血亡 奪刀男無罪
一二審皆以防衛過當判刑 更一審大逆轉
2008年08月07日
洪健全因遭鄭盈堂持西瓜刀自背後襲擊,頭、肩都留有明顯刀傷。資料照片

【朱慶文╱台北報導】台東縣男子鄭盈堂不滿前女友和男子洪健全交往,於是拿西瓜刀砍洪卻反被奪下,兩人扭打時,鄭的左手握住刀刃和洪僵持,當洪抽刀時,鄭因左掌動脈被割傷失血過多死亡。一、二審洪都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但更一審時大逆轉,法官認為洪奪刀是正當防衛,最高法院昨改判他無罪確定。
打翻醋罈

這起罕見的案例,發生在二○○三年七月一日,鄭盈堂因傷害與毀損罪被判刑一個月,但又沒錢繳罰金準備入獄,打電話給前女友歐秀金,未料接電話的卻是歐女現任男友洪健全(三十四歲),鄭掛完電話後醋勁大發,立即手拿西瓜刀趕到歐女家中理論。
鄭盈堂到歐女家前方空地,見洪健全劈頭就問:「電話是不是你接的?」在洪還來不及反應時,西瓜刀已朝洪的左後腦砍了下來。
手掌大動脈割傷不治

兩人後來發生扭打,過程中西瓜刀被洪健全奪走,鄭盈堂於是用左手握住刀刃,洪健全為避免西瓜刀再被鄭奪走,只好用力將刀抽出。不料鄭盈堂左手掌大動脈因此被割傷,當場血流如注,雖緊急送醫救治,仍因失血過多不治。
洪健全後來被依傷害致死罪起訴,而一、二審都認為,鄭盈堂衝突時已受傷,洪卻不知適可而止仍強力抽刀,不知選擇其他較適當方式處置,導致鄭盈堂傷重不治,認為洪健全防衛過當判刑兩年十月。
怕死者當時仍可逞兇

但此案發回更審後大逆轉,合議庭認為,鄭盈堂拿刀砍人在先,當時仍可伸手搶西瓜刀,且緊握刀刃不放,鄭當時身體顯然未被完全壓制而有繼續逞兇可能,洪健全奪刀是為求取自己生存的本能反應。
合議庭指出,洪健全當時面臨鄭盈堂奪刀繼續追殺的可能,只有傾其全力避免鄭奪刀,對於一名正在自我防衛的受害者,認定防衛過當顯然過苛,因此罕見的認定洪健全是正當防衛,改判他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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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070326/3345481
16歲刀匪反被砍斷手
負傷奔1公里 就醫被擒 母怒摑巴掌
2007年 03月26日

【楊勝裕╱新竹報導】一名十六歲少年,昨晨持西瓜刀打劫滷味攤老闆財物,結果反遭老闆持菜刀砍斷左手,少年負傷狂奔一公里逃逸。後來他就醫時,被守在醫院急診室的警察逮住。他的母聞訊趕到,見兒子就上前摑了他一巴掌,大罵:「好好人不做,去做『土匪』。」
亮刀抵老闆胸口

警方說,身高不到一百六十公分、綽號「小尾」的宋姓少年,雙親五年前離婚後,他就不斷逃家、蹺課,國二下學期就中輟,並常為逃避父親打罵,到新竹投靠已改嫁的母親。
昨凌晨一時許,宋姓少年身藏西瓜刀,在新竹市香山大庄夜市,見龍姓老闆(三十四歲)經營的滷味攤生意不錯,便佯裝買東西,亮出西瓜刀抵住龍姓老闆胸口,脅迫交錢。
龍姓老闆交出身上七千五百元時,正好有客人上門,少年便探頭向顧客誆說:「老闆不賣了,快走!」老闆見搶匪分心,趁機從桌上拿起菜刀就砍,少年左手臂挨一刀,痛得負傷逃逸。事後躲到朋友家,企圖以先前搶來的清酒消毒止血,見無效才到醫院就醫,隨即被埋伏的警方逮捕。
店家未防衛過當

醫師指出,宋姓少年左手前臂傷口約十二公分長,手腕肌肉、血管都被砍斷,骨頭被砍裂,經緊急手術已無大礙。警方調查,龍姓老闆並沒有防衛過當刑責。
警方另查出宋在大前天晚上,也持西瓜刀行搶一店家一百元及十多瓶清酒。警方依強盜罪嫌將他移送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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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是罕見的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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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050901/2017802
反擊加害人求自保 不罰
2005年 09月01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針對方姓女子險遭淫狼林鈺凱強姦時,狠咬對方舌頭,不僅自二樓拖到一樓,還咬斷一截舌頭,是否涉及防衛過當?律師蘇友辰說:「被害人當時若不狠咬對方,恐怕很難脫身,她面臨被侵害的立即危險,仍展現急智,並不構成防衛過當,法律也不會處罰她的行為。」
蘇友辰解釋,她只咬一口就放開,對方可能還有能力繼續攻擊,所以她持續咬住對方舌頭,並將對方拖往一樓門口,是為求脫身的正當防衛舉動。由於她僅咬掉一小段,並不會吃上官司。
咬斷LP獲不起訴

另外,也有被害人為求自保,反過來攻擊加害人的案例,七年前在台北市就出現過。一九九七年時,鄭金龍強盜集團在台北市北投山區搶強兩對情侶,鄭還毆打其中一名王姓女子逼她口交,王女情急下,一口咬斷鄭的生殖器,其餘三名被害人趁機掙脫,拿石頭、木棍攻擊鄭,最後更拿鄭的刀子將他砍死。
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四人當時是為排除不法侵害而自我防衛,且事後還將鄭載至警局,將四人不起訴處分,還他們一個公道。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040724/1106005
看護家人口角 父持長矛殺子
照料中風母 多次起爭端
2004年 07月24日

【張明聰╱南投報導】南投縣名間鄉一對父子酒後為了家人中風看護問題大吵,兒子憤而外出,他在深夜返家時,由於家中鐵門已拉下上鎖且爸爸不願開門,因此怒踹鐵門,並嗆聲要殺死父親,父親情急下拿起兒子平時用以防身的長矛,從被踹壞的鐵門縫隙往外刺出,未料竟刺中兒子的左腋動脈致死。
酒精害人

洪元璋(七十七歲)失手刺死二兒子洪煥竣(五十歲)後相當後悔自責,在派出所應訊時,滿臉皺紋的眼眸露出哀戚的眼神,他說:「我隨手拿起長矛往門外刺去,怎知會這麼嚴重?」而警方要將他移送地檢署時,他還時時惦記著卧病在床的妻子,並不時要求警方轉告大兒子要好好看護愛妻。
家門上鎖怒從中來

警方表示,前天上午九時許,洪元璋的大兒子洪耀基和二兒子洪煥竣兩人在家中喝酒,直到下午四時許,大兒子因為不勝酒力便到二樓房間睡覺,此時洪元璋便和二兒子飲酒,兩人喝到晚上七時許,因酒力發作以致口角,洪煥竣便外出到鄰居家串門子,而洪元璋見兒子離開,也索性關下鐵門回房睡覺。
到了昨天凌晨一時許,洪煥竣返家時見門被鎖上,憤而用腳猛踹鐵門,洪元璋被吵醒下樓,卻因還在氣頭上不願替兒子開門,洪煥竣見狀大罵:「要給你死!」洪元璋也回話說:「好啊!你過來呀!」
重創腋下動脈不治

洪煥竣氣得更加用力衝撞鐵門,就在他將要破門而入時,受到驚嚇的洪元璋隨手拿起放在家中的長矛,從鐵門的縫隙往外刺出去,恰好刺中洪煥竣的左腋下動脈。
洪元璋失手行兇後,驚慌跑到二樓找大兒子,洪耀基得知弟弟受傷後立即下樓,聽屋外有圍觀鄰居大喊:「怎會流這麼多血?」他心知不妙立即報警,但救護車將洪煥竣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在急救三十分鐘後,於凌晨二時許宣告不治。
護理知識引爆爭端

「父子平常相處融洽,這絕對是誤殺!」洪耀基表示,媽媽因為中風卧病在床,爸爸雖然好意照顧媽媽,但卻因護理知識不足常搞砸,加上兄弟兩人以前是看護工,常因此看不過去而和父親發生口角,喝酒之後更常為此事爭吵。
由於洪元璋使用的兇器是一把長達一百四十八公分的長矛,對此洪耀基表示,這是弟弟養鴿子時,為了防止擄鴿勒贖集團傷害他的賽鴿,留在家中防身用的,「沒想到防身武器竟變成讓他喪命兇器。」
警方在案發後測得洪元璋的酒測值為零點四毫克,洪耀基說:「酒真的會害死人。」由於洪元璋在案發後即透過兒子向警方報案,符合自首要件,警方在偵訊後依殺人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防匪工具反成致命武器

【徐彩媚╱嘉義報導】南投縣發生老父拿長矛殺死兒子的慘劇,諷刺的是,這把長矛原是用來防禦歹徒之用。嘉義市警察局長陳國恩指出,平常民眾其實不必帶「防禦武器」,若真遇到「狀況」應先設法逃離並報警處理,免得「武器」隨手可得,情緒失控時誤用,造成難以挽回的遺憾。
個性衝動易失手闖禍

正在警大攻讀犯罪研究博士學位的嘉義縣警察局長陳國恩說,有人為了安全,往往在身上或車上放有鋁棒、木棒以做為防身之用。他建議,個性容易衝動、難控制情緒的民眾,最好別帶任何可攻擊用的工具,避免「一失手成千古恨」。
陳國恩舉例,有時駕車發生擦撞糾紛,本來報警後由警方處理就沒事,但若雙方怒目大吵,有人憤而拿出「防身用」木棒,難保不會出事,因為在氣頭上很容易闖禍,可能會把對方打成重傷、殘廢甚至死亡,到時就後悔莫及。
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敏蘭表示,使用防身工具應避免防衛過當,並掌握「出其不意、攻其不備」要訣,否則可能反成為被傷害的致命武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41029/1341551/applesearch/
父長矛刺死兒獲不起訴
2004年10月29日
老父洪元璋錯殺親兒獲不起訴。資料照片

【張明聰╱南投報導】南投市名間鄉一對父子日前酒後爭吵,父親因兒子嗆聲要殺死他,情急下反持長矛失手殺死兒子,南投地檢署昨天偵結,雖然這名父親以為自己手持的是木棍而防衛過當,但事後頗為自責且無前科,予與不起訴處分。
兩人酒後爭吵

起訴書指出,今年七月二十三日,洪元璋(七十七歲)和二兒子洪煥峻(五十歲)酒後為了家人中風看護問題大吵,洪煥峻憤而外出,返家時因鐵門已拉下上鎖且爸爸不願開門,因此怒踹鐵門並嗆聲要殺死爸爸,洪元璋情急下拿起洪煥峻平時用以防身的長矛,從被踹壞的鐵門縫隙往外刺出,刺中洪煥峻的左腋動脈致死。洪元璋在偵察庭時表示,他拿起長棍刺中兒子後才發現拿的竟是長矛,趕緊將兒子送醫後到警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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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就在法官認定所謂合理的防衛攻擊的範圍非常狹隘,除了讓對手幾乎完全無傷的攻擊,幾乎都行不通。運氣好,法官跟檢察官開明一點,也只有在他判斷你是在仍有危險的狀況下所做出的最小限度反擊,才有可能不被視為防衛過當。

講具體一點你使用的武器就算你是徒手對刀這種絕對劣勢(這非常危險而且危險性超過絕大多數一般人的想像),因為對手實在太遜,只要多打了幾拳他腦震盪死亡,你也防衛過當。

至於想被不起訴,大概得你是容易獲得同情的女性或者你殺的是自己的兒子而且你又很老了,才比較有機會不起訴。


在台灣,跟戒嚴或是剛解嚴的時期相比,不知道是社會風氣轉變還是現在的法官不像以前那麼保守,所以對於自衛使用武力的合法範圍認定非常嚴苛。

像上面那位德州老爹徒手打死想強姦自己5歲女兒的罪犯,在台灣一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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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22: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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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2:16:57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我不想雞蛋裡挑骨頭,
但有沒有蘋果以外的Source...
我想大家都有足夠的人生歷練,對於各家媒體的性質也做出判斷了吧...
(很久以前我就看過把對方打受傷,警方沒抓人的.可是媒體絕不會寫這個啊,連我看到的那篇都是要仔細看才看得出來)

還有無罪有刑不管在哪國都是不可能的
有刑卻沒有罪名的話,台灣的法律會被全世界看笑話看到死...

Still, 台灣法律在自我防衛上面很落後還是不爭的事實...
總覺得台灣立法者沒有把自衛與私刑分清楚,或著是過於擔心民眾將兩者混為一談
(不過我要很公平的說,混為一談我倒覺得真的要擔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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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No"
"Are you neutered?"
"NO!"
"Then how can you be neutral?"

Edited by - vcharng on 06/22/2012 22: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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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2:21:47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我不想雞蛋裡挑骨頭,
但有沒有蘋果以外的Source...
我想大家都有足夠的人生歷練,對於各家媒體的性質也做出判斷了吧...

還有無罪有刑不管在哪國都是不可能的
有刑卻沒有罪名的話,台灣的法律會被全世界看笑話看到死...



哦,這你要知道,我從五歲開始看報紙社會版,長年下來報社會案件對過程最詳細的就是蘋果跟自由。中時跟聯合因為很保守所以對案件內容多半很簡略。

雖然各家媒體對部分案件報導,事發過程有時會有所些微矛盾(主要是被害者跟加害者的立場詮釋),但最後警察使用什麼罪名送辦誰,還有法院判決報導這部分,是不會有什麼出入的。

蘋果的新聞網站因為會長期保存過去新聞可供查閱,細節又豐富,所以我引用蘋果的新聞最多。


正當防衛成立的時候就已經阻卻違法,所以殺人罪或是傷害罪之類的罪名不會成立,可說是一種無罪。成立的罪名是防衛過當而已。

總之在台灣的自衛武力使用現狀,只要讓對方受傷,幾乎都會成立防衛過當。

在台灣想要正當防衛成立而不成立防衛過當,你得是相當的非致命武術的大師,能夠空手奪下刀刃,而不是直接拿棍棒把對方打倒。要壓制歹徒連讓他斷幾根骨頭都不行。

有受過模擬的較真實的街頭格鬥奪刀訓練的人都知道這根本不可能,直接抄傢伙把對方打倒,比空手奪刀容易多了。

這本來就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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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22: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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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2:31:40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總之我現在跟人談到如果在台灣有人拿棍棒或刀子要對付你,首先我推薦你全力落跑。

如果真的今天非常衰尾有什麼東西要保護跑不掉了,得採用一些能夠保持距離的武器暫時性的保持對峙狀態直到警方趕到。

至於非常不推薦的,若你住在那種警察來的時候你早掛了的地方,真的要獨力解決,比較合適的方法也是覺悟要賠錢,用鈍器打斷對手幾根較不會傷到性命的骨頭,讓他喪失戰鬥能力。這樣事後容易賠點錢就能了事。

(至於細節的技術請找適宜的「街頭防身系」武術教師教你,「徒手決鬥系」武術不一定合適)

反正一旦遭到壞人攻擊,橫豎你都會有損失,跑不掉的話,打輸進醫院,打贏進法院,兩害相權取其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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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2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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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已刪除
路人甲乙丙

1507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2:35:02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關鍵就在法官認定所謂合理的防衛攻擊的範圍非常狹隘,除了讓對手幾乎完全無傷的攻擊,幾乎都行不通。運氣好,法官跟檢察官開明一點,也只有在他判斷你是在仍有危險的狀況下所做出的最小限度反擊,才有可能不被視為防衛過當。

講具體一點你使用的武器就算你是徒手對刀這種絕對劣勢(這非常危險而且危險性超過絕大多數一般人的想像),因為對手實在太遜,只要多打了幾拳他腦震盪死亡,你也防衛過當。

至於想被不起訴,大概得你是容易獲得同情的女性或者你殺的是自己的兒子而且你又很老了,才比較有機會不起訴。


在台灣,跟戒嚴或是剛解嚴的時期相比,不知道是社會風氣轉變還是現在的法官不像以前那麼保守,所以對於自衛使用武力的合法範圍認定非常嚴苛。

像上面那位德州老爹徒手打死想強姦自己5歲女兒的罪犯,在台灣一定坐牢。



殺死自己兒子的邏輯是另一種,青少年唯一一條會獲判死刑的罪名,殺害直系尊親屬罪,這條最再法律上有相對應的另一條直系尊親屬把自己小孩幹掉的罪名,前者是死刑到無期徒刑,後者考量到殺害自己小孩的父母已經悲痛欲絕最低是無罪

走這條如果又能提出兇手有相當悔意,或是被害者有一定劣跡,比方虐待父母等那麼獲得較輕判決的可能性會激增

前面被判自衛成功的案例都有一個共通點,基本上符合法令的自首條例,在判決時沒有一定證據很難證明,你是自衛殺人還是意圖殺人,死者身上的傷痕可能是你為了殺害他留下的防禦性傷痕,但是你沒跑還帶他去警局報案啥的

這種方式就是在審判上留下足以證明的證據,你並沒有殺人的意圖,在這個證據下你提出一切都是為了自衛,對方又有所謂的前科那麼無罪可能性就很高

在來使用的武器和死者的背景也有關係,你拿把槍把一個人殺了你說你自衛,但是槍上又找不到死者的指紋,首先台灣槍械難以取得你的槍哪來就很令人懷疑,在以此你要說你自衛殺人很難令法官信服,但是如果拿木棍或是菜刀之類家裡隨手可得的武器反抗,這又是另一種解釋

死者的背景,你是被害者卻擁有軍事背景,法官足以客觀的認為你受過的訓練足以讓你制伏歹徒而不使用致命性武器,相對的如果歹徒擁有軍事背景你就算拿刀捅他幾十刀也可能獲判無罪,相對的差異性,比方體型等

以上這些都會影響所謂自衛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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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2:48:51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上面這段說的我大都同意。

quote:
死者的背景,你是被害者卻擁有軍事背景,法官足以客觀的認為你受過的訓練足以讓你制伏歹徒而不使用致命性武器,相對的如果歹徒擁有軍事背景你就算拿刀捅他幾十刀也可能獲判無罪,相對的差異性,比方體型等



尤其這一段應該特別強調為真。

台灣的法界很大程度受日本影響,而在日本的法界實務,你有某種武術的段位或資格證,那審判時被視為人間凶器的可能性就很高。所以真的有些要拿武術來打架的混混型習武者是不願意去拿黑帶的。

但法官很恐龍的是,他們對武術跟格鬥的認知往往根基於架空的想像。

除了徒手奪刀其實非常困難之外。比方說軍隊教的很多是致命攻擊,練的越熟你越習慣攻擊要害,要求軍隊出身者跟警察一樣熟悉非致命攻擊是不可能的。

打擊系武術(如拳擊、詠春拳等)不若扭打系武術(如柔道、巴西柔術等)一般精通無傷壓制也是問題。

實務上,尤其是對付持武器而且真的想幹掉你的人,想要做無傷壓制非常困難,你得是有相當實力的大師或是走狗運才有可能,通常都是直接打倒他們比較簡單,有避開致命部位就算很有良心了。

警察自己圍捕持刀者都是好幾個人一起上甚至根本就直接掏槍了,法官還要老百姓一對一單挑做無傷壓制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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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22: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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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版主

41537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2:57:31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我不想雞蛋裡挑骨頭,
但有沒有蘋果以外的Source...



如果是付費的網路訂閱讀者,蘋果可以讓你找舊的新聞,甚至是很舊的,而且這服務似乎是從他們開設網站就開始,在網路上不方便貼上掃描剪報的時候,找舊新聞這點是台灣其它幾大報比不上的優點.
至於自由,最近十幾年他們在社會新聞上的根紮得很深,很多社會新聞甚至連蘋果都沒有只有他們獨家.
不靠報紙,那只能去法院找資料了......不是研究法律的不太會去作這種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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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613 Posts

Posted - 06/22/2012 :  23:11:56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但法官很恐龍的是,他們對武術跟格鬥的認知往往根基於架空的想像。



這一段還是事後消毒一下。

法官的認知確實多半跟實際狀況不符合,但武術界確實也存在一些神話或者不切實際的認識。有些武術學員對於有規則底下的徒手單挑比賽,與會上社會版的街頭鬥毆之間的不同,也沒有很正確的認識。

至於以街頭防身為訴求武術,有些教學模擬訓練的內容跟街頭案件的實際情況相差太大也是問題。徒手奪刀術只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而已。

這不僅僅是在台灣,就算在海外的其他武術界也多少有這種問題。不過有些地方民風強悍(比如美國跟俄國),司法體系對自衛武力的使用認定比較廣,也不乏案子可以當實例,所以打鬥的時候造成對手一點傷被認為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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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2/2012 23: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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